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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临时股东大会倒计时7天:投资者需要关注什么?

2021-06-15 16:57:07 来源:中华网

  中投网报道,新潮能源维权派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斗法或将迎来终章。

  6月22日,新潮能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如期在上海举行。本次大会一经公告就牵动了无数投资者的神经,为此记者聚焦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几大问题,采访了本次大会的召集人授权代表何亮及朱琴律师——

  Q1:本次参与召集新潮能源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具体有哪些?持股比例多少?

  授权代表朱琴律师:新潮能源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共计9名,分别是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新潮能源约10.55%的股份,且连续持股90日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规定。

  Q2;请介绍下作为本次新潮能源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之一的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有关情况

  授权代表何亮:第一,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孙公司,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2日,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并经原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展金融资产收购处置业务的省级法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02亿元。

  第二,新潮能源于2015年、2017年通过两次重大资产重组引进了数十位机构投资者,前述机构投资者所持股份全部质押给了金融机构并已出现爆仓,导致多家金融机构均面临巨大风险敞口。宁夏顺亿本次参与并主导召集新潮能源临时股东大会并改组董事会系地方AMC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的有益尝试。近期,由地方AMC参与并主导实施的莲花健康重组并化解存量股权质押风险的方案,也得到了市场的高度好评和监管机构的鼎力支持。

  Q3:2021年5月29日,新潮能源公告称“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体与之前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主体存在不一致的情形”,认为“相关召集主体已发生实质性变化,应重新履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八条、《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法定的前置程序”。对此,召集人有何回应?

  授权代表朱琴律师:第一,召集人于2021年4月26日、2021年5月10日分别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了召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均作出不同意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故召集人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并于2021年5月27日向新潮能源董事会发出自行召集事项的通知。上述召集人主体[包括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自始未发生任何变化,召集人所持新潮能源股份比例始终在10%以上,且召集人在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时,满足各项规则有关“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规定,召集人依法有权自行召集新潮能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钱旭平、吴方明等12名自然人股东分别于2021年4月13日、4月14日将有关权利(依法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依法请求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与其他股东共同召集、主持、参加临时股东大会;提请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使,由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召集人参与相关召集事项,因参与授权的部分自然人股东持股期间不满90天,故依法未进行、亦无需进行股份锁定,仅对符合持股期间连续90天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进行了股份锁定,但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召集人股东合计依法锁定的股份比例依然超过10%,不存在由此导致召集人不满足“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规定的情况,符合条件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主体也未发生变更。

  Q4:2021年5月29日,新潮能源公告称“金志昌盛印章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决策权利受限,所持公司股票处于质押状态,不具备召集人资格”,对此,召集人有何回应?

  授权代表何亮:第一,目前,金志昌盛持有新潮能源1.09亿股股票,约占新潮能源总股本的1.61%,金志昌盛对外行使股东权利既无争议,也无瑕疵,其公章真实有效,金志昌盛早已向新潮能源及山东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其公章在公安等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但以刘珂为首的新潮能源董事会不仅刻意隐瞒该事项,而且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仍然狡辩,本质上是为了保住自己地位,阻碍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改组董事会。

  第二,金志昌盛与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间的确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的债务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但这并不影响金志昌盛对外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特别要指出的是,新潮能源董事会认定金志昌盛不具备召集人资格的依据并非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而是一家名为杭州兆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所谓说明函。而杭州兆恒与新潮能源董事会具有非常强的利益关联。查阅新潮能源公告可以发现,早在2020年11月3日,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就已作出《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京仲裁字第2345号],要求杭州兆恒等向新潮能源子公司浙江犇宝支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合计约2亿元,但新潮能源董事会至今迟迟不向法院申请执行杭州兆恒的财产,也未对杭州兆恒有关负责人申请施加执行强制措施,这不得不让人对杭州兆恒出具所谓说明函的动机,以及说明函内容的真实性产生严重怀疑。

  Q5:2021年6月10日,新潮能源公告称“前述主体以收费广告形式发布自行召集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第2.15条的规定,并非法定有效的股东大会通知”,对此,召集人有何回应?

  授权代表朱琴律师:第一,召集人于2021年4月26日、2021年5月10日分别向新潮能源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了召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新潮能源董事会、监事会均作出不同意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故召集人决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1年5月27日书面致函公司董事会,但董事会未依法履行对召集人提交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义务。鉴于此,召集人于2021年6月4日在《中国日报》刊登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自行召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1年6月8日在《中国日报》刊登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自行召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1号,中国日报系《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所指“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且证监会并未对信息披露有指定版面要求,所以登报手续符合证监会的要求,召集人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日报》刊登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合法有效。

  Q6:2018年5月7日,新潮能源公告显示,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同提名刘珂担任新潮能源董事。为何当初共同提名刘珂,而本次包括杭州鸿裕、绵阳泰合、上海关山在内的股东又要参与联合罢免刘珂董事职务?

  授权代表何亮:上述股东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事实上,除刘珂外,新潮能源董事会成员中的范啸川、徐联春、张晓峰、杜晶,监事会成员刘思远均由杭州鸿裕、绵阳泰合、上海关山于2018年5月24日、2018年6月5日提名,前述提名信息在新潮能源公告中可以公开查询。

  第二,以刘珂为首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不直接持有新潮能源股份,系股东挑选的“职业经理人”。令人遗憾的是,该职业经理人团队入主新潮能源三年以来,公司股价大幅下跌,几近腰斩,2020年甚至爆出26.56亿元巨额亏损,公司及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与此同时,公司形成了职业经理人“内部控制”的情况,对于股东合理建议和质询均不予理睬。此外,公司管理费用居高不下,管理层却拿着高薪,2018年、2019年、2020年公司人均薪酬高达198.51万元、152.59万元、160.10万元。本次股东召集新潮能源临时股东大会,就是本着“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原则,对不称职,不能提升公司价值的职业经理人进行撤换。

  第三,董事长刘珂涉嫌侵占公司巨额资金。根据2020年12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2民终45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审理查明:新潮能源于2016年12月22日向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6亿元增资款后,合盛源公司随即将其中3亿元资金再投资至陕西三沅重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沅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14日分三笔向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借款3亿元,后华翔公司又向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入借款2.2亿元,而刘珂系中金创新的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哈密中院终审判决认定上述行为系抽逃出资。董事长刘珂涉嫌将新潮能源巨额资金,通过层层嵌套投资和借款方式最终转至其实际控制的中金创新,至今未归还,导致新潮能源被列为被执行人,被要求在新潮能源对合盛源公司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向合盛源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并使新潮能源银行账户遭受司法冻结的双重损失。

  第四,2021年1月6日,绵阳泰合、上海关山等股东就此事共同致函董事范啸川、徐联春、程锐敏,独立董事张晓峰、杜晶,监事刘思远,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针对刘珂、中金创新侵占公司巨额资金问题开展调查,并代表公司通过法律手段向刘珂、中金创新追讨被侵占的2.2亿元资金。令人遗憾的是,范啸川等人至今未予回复,也未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在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范啸川等人选择不予理会未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监事职责,不履行其对公司负有的勤勉义务,严重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也足以反映公司董事会长期受刘珂控制,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的事实。

  第五,特别要指出的是,哈密中院的终审判决书显示刘珂控制的中金创新与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巨额资金往来,可见两者关系非比寻常。根据上市公司公告,广州农商行曾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分两笔向华翔公司累计提供贷款25亿元,并由新潮能源等主体提供了“暗保”,此事曝光前后刘珂及新潮能源董事会的一系列举动让人顿感疑点重重。

  首先,从信息披露时点来看,广州农商行于2020年11月3日向包括新潮能源在内事涉该案的三家上市公司同时发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就该案件已正式立案。事涉本案的另外两家上市公司于2020年11月即依法予以公告,而新潮能源直至2021年3月4日,经媒体广泛报道后才予以公告,较其他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晚了4个月之久,且在公告前,新潮能源主要子公司股权均已被广州农商行系数冻结,新潮能源董事会却一直对此“装聋作哑”;

  其次,从历史公告内容来看,2021年2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曾就华翔公司向中金创新汇入2.2亿元事项向新潮能源下发《监管工作函》,2021年2月24日,新潮能源董事会在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中称“华翔公司支付的上述2.2亿元补仓款来源于第三方金融机构的2017年6月发放的融资款”,依常理来说,华翔公司对外融资属于商业机密,刘珂及中金创新是如何获悉华翔公司商业机密的?刘珂既然能精准掌握所谓融资款的发放时间为2017年6月,我们不禁要问刘珂与华翔公司至今到底存在何种密切关系?我们也同时注意到,广州农商行向华翔公司发放第一笔15亿元贷款的时间恰好是2017年6月28日,那么我们不禁再次要问,新潮能源公告中提及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到底是不是广州农商行?如果上述回答属实,则证明刘珂及中金创新至少应当是华翔公司25亿元贷款的知情者?如果仅是知情者,刘珂为什么在广州农商行向新潮能源发函、广州中院正式立案且案件信息可以公开查询、其他两家上市公司均进行公告、乃至新潮能源主要子公司股权被广州农商行全数冻结后,依然选择隐瞒此事呢?

  最后,刘珂不仅与25亿元“暗保”事项的借款人华翔公司关系密切,而且与贷款人广州农商行的联系也极其紧密。根据多家上市公司公告及公开信息,广州农商行曾向刘珂控制的北京中金瑟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供10亿元资金参与沙钢股份的定向增发,曾向刘珂控制的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供12.3亿元参与新潮能源定向增发,刘珂控制的主体在广州农商行多笔对外投资(如“长江财富-中金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中担任财务顾问。

  鉴于刘珂及其控制的中金创新与华翔公司、广州农商行的紧密关系,以及刘珂在25亿元“暗保”事项曝光前后的种种异常举动,我们不禁要问,刘珂在华翔公司25亿元贷款及新潮能源“暗保”中究竟扮演何种角色?

  第六,以刘珂为首的职业经理人团队经营不善,且未及时揭示公司油气资产质量已恶化的风险。2020年,公司巨亏26.56亿元,据悉,公司对外宣称亏损系公司油气资产因国际油价下跌出现减值所致。2021年6月11日,新潮能源披露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揭露了公司油气资产的真实现状。根据该份公告,2019年末,公司已探明经济可采储量(P1)为27,449.80万桶当量,到2020年末,已探明经济可采储量(P1)仅剩18,297.10万桶当量,可采储量暴跌33.34%。新潮能源在年末进行油气资产减值测试时,2019年末油气资产价值是按照未来油价52.83美元/桶测算的,2020年末则按照未来油价55美元/桶进行测算,较2019年测算价格还高出4.11%。显然,公司2020年油气资产出现大幅减值,并非是油价下跌导致的,真实的原因抑或是页岩油开采高衰减率的问题已经显现,公司现有油田的经济可采储量急剧下滑,公司资产质量已经开始恶化,可公司董事会却未及时揭示相关风险,且在股东一直以来质疑页岩油发展前景的情况下仍未予以积极回应。

  结语

  “在完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股东终于可以实现用脚投票,来评判董事会的功过。”此前几次维权行动在董事会的干预下一再受阻,此次箭在弦上的临时股东大会让维权派股东看到了一击制胜的希望,记者也将持续关注本次大会的最新进展。中投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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